关于第21465087号“小样人”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小样人 21465087

阅读:110471 2022-10-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秦煌伟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小洋人生物乳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65087号“小样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5796号决定,于2021年10月28日向我局…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秦煌伟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小洋人生物乳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65087号“小样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5796号决定,于2021年10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02月25日至2021年02月24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在调味品等全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对其有效性不予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答辩人是一家以乳制品饮料开发为主的大型现代化民营企业。“小样人”为答辩人使用在“咖啡饮料、巧克力饮料”等相关商品上的系列商标。答辩人在使用中以“小洋人”、“妙恋”为核心品牌,在辅之以子品牌,如“小样人”、“男生女生”等。答辩人在开具发票时会将能统计整个“男生女生”系列产品名称作为开票项目,一般不会将产品中联合使用的仅能表示部分产品数量的“小样人”子品牌作为开票项进行统计。“小样人”品牌主要销往二、三线城市主要售卖给个体工商户或小卖部,上述主体一般不需要开具发票,而是直接将货款汇到答辩人账户, 然后按照流程提货。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答辩人与小洋人集团河北乳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的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

  2、小洋人集团河北乳业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与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3、2017-2020年答辩人与“保定凯圣兰包装装潢彩印有限公司”、“沧州市诚信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签订的包材销售协议、部分发票及订单样稿;

  4、2018年答辩人与“沧州市鑫华印刷包装纸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包材销售协议;

  5、“小样人”包装箱、包装袋等实际生产产品照片;

  6、答辩人与“鸿兆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春林”、“沧州市悦赢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协议、汇款单、发票、出库单;

  7、2017-2020年答辩人其他地区的“小样人”产品部分出库单。

  被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

  8、在青县地区购买“小样人”产品过程的公证书及视频;

  9、在沧州地区购买“小样人”产品过程的公证书及视频;

  10、经销商李春林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保全文件。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基本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一、被申请人在第1695261号32类“小样人”撤销复审案件中自认本案证据是关于第32类“无酒精饮料”商品的使用,且贵局认可“乳味饮品”与“无酒精饮品、乳酸饮料”构成近似商品,那么“乳味饮品”不可能与本案第30类“咖啡饮料、巧克力饮料”构成近似商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是关于第30类商品的使用证据。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先判决予以否定,且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涉嫌伪造证据、提交虚假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三、经查询,被申请人的官网以及天猫店铺均未销售“小样人”商品,且在其天猫店铺购买“小样人男生女生乳味饮品”商品时其开具的发票名称为“*软饮料*125男生女生”,与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相同。经百度检索,仍无复审商标相关商品信息。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

  1、第1695261号“小样人”商标撤销复审裁定书;

  2、被申请人“乳味饮品”所执行的企业标准与“咖啡饮料”所执行国家标准,二者商品所含成分配料表;

  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8328号行政判决书;

  4、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关于被申请人证据7的检索信息;

  5、被申请人证据7产品包装袋照片;

  6、规定期间内,国家图书馆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关于“小样人”检索记录时间戳证书;

  7、国家图书馆关于“小样人”检索报告;

  8、淘宝、京东平台搜索“小样人男生女生乳味饮品”手机网页录屏网页展示;

  9、(202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2178号公证书及购买公证物发票。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30类食品用“调味品;食用冰;蜂蜜;米果;糕点;谷类制品;方便面;食用果糖;咖啡饮料;巧克力饮料”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0日。

  2、经查询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6932452813959”条码的品牌名称为“小洋人”,产品名称为“小洋人男生女生乳味饮品(原味)”,企业名称为“小洋人生物乳业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商标使用授权书显示被申请人授权小洋人集团河北乳业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3被申请人与保定凯圣兰包装装潢彩印有限公司以及沧州市诚信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销售协议与发票中的商品内容不同,无法对应,协议中的商品型号等信息均为手写,订单样稿为自制证据。证据4被申请人与沧州市鑫华印刷包装纸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包材销售协议缺乏相应票据予以佐证,无法证明其履行情况。证据5“小样人”包装箱、包装袋等实际生产产品照片为自制证据,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5以及查明事实可知,商品条码为“6932452813959”的产品名称为“小洋人男生女生乳味饮品(原味)”,品牌为“小洋人”而非被申请人提交证据中显示的“小样人”,该证据真实性存疑。证据6中的销售协议与发票均未体现复审商标,虽产品清单中包含“小样人”字样,但缺少发票等证据佐证;出库单为自制证据。证据7中的出库单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8、9购买行为公证材料系被申请人单方委托,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10微信聊天记录视频中产品图片模糊,无法识别具体商标标识,仅有超市自制的产品标签上写有“小样人”字样。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31日

本文《关于第21465087号“小样人”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小样人 2146508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457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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