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洛阳胖哒宠物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对第45802698号“圣吉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大型服装企业,“圣凯诺”系列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的,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0777597号“圣凯诺 SANCANAL S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547286号“圣凯诺 SANCA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88287号“圣凯诺 SANCA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
2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
3、申请人年度报告;
4、申请人授权书、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5、申请人全国分公司明细表;
6、申请人及其集团公司参加的各项社会活动照片;
7、申请人及其集团公司获得荣誉证书;
8、申请人商标驰名批复文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商标异议决定于2020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3类“去污剂;非生产操作用、非医用的去污剂;家用除水垢剂;挡风玻璃清洗剂;除锈制剂;疏通下水道制剂;浸清洁剂的清洁布;洗衣剂;家用化学清洁制剂;皮革洗涤剂”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二、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我局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商标驰字[2014]第157号《批复》中认定申请人第1637337号“圣凯诺 SANCANAL SCN”商标在第25类服装、衬衫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鉴于引证商标一在先申请但注册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故我局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审理双方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争议商标“圣吉诺”与各引证商标的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去污剂;非生产操作用、非医用的去污剂;家用除水垢剂;挡风玻璃清洗剂;除锈制剂;疏通下水道制剂;浸清洁剂的清洁布;洗衣剂;家用化学清洁制剂;皮革洗涤剂”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