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洛阳胖哒宠物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对第36832288号“圣吉诺STKIN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圣凯诺”系列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具有极强的显著性,通过申请人的长期广泛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2544400号“圣凯诺 SANCANAL S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330062号“圣凯诺 SANCANAL S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879335A号“圣凯诺 SANCANAL S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共存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信息、商标授权及被授权人信息;
2、采购合同及发票;
3、实际使用图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5月20日第1792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商标权专用期至2030年6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由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职业介绍;商业企业迁移;复印服务;商业审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上。2018年2月14日获准注册。2021年4月21日经我局核准,该商标所有人名义变更为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引证商标二由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复印服务;商业审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上,于2017年8月21日获准注册。2021年4月21日经我局核准,该商标所有人名义变更为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引证商标三由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代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复印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上,于2016年2月21日获准注册。2021年4月21日经我局核准,该商标所有人名义变更为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我局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商标驰字[2014]第157号《批复》中认定申请人第1637337号“圣凯诺SANCANAL SN及图”商标在第25类服装、衬衫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熟知。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
争议商标主要识别汉字部分“圣吉诺”与各引证商标“圣凯诺 SANCANAL SCN”相比较,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