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佗国药(安徽)保健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企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86373号“力源及图”(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三维标志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产品图片;2、申请人“力源”商标获驰名保护证据;3、各界人士参观视察申请人公司的图片;4、申请人及其“力源”商标所获荣誉证据;5、申请人经营销售、广告宣传、参加展会等“力源及图”商标使用证据;6、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7、其他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食用酒精等商品上,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