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348257号“KASID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ASIDE及图 61348257

阅读:88837 2022-12-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无锡卡斯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48257号“KASID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94114号图形商标、第3156772号“镭神及图”商标、第552…

  申请人:无锡卡斯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48257号“KASID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94114号图形商标、第3156772号“镭神及图”商标、第55286794号和第59680700号“KAID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在“轧钢机滚筒、3D打印机”商品上已获初步审定,引证商标四在“轧钢机滚筒、铸造(锭)机、金属加工用轧钢机、3D打印机、冰面打磨机”商品上已获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非运载工具用刹车垫、弹簧(机器部件)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非运载工具用刹车垫、弹簧(机器部件)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非运载工具用刹车垫、弹簧(机器部件)之外的金属加工机械、气门与气门座研磨剂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机床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一为纯图形商标,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相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运载工具用刹车垫、弹簧(机器部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9日

本文《关于第61348257号“KASID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ASIDE及图 6134825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43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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