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325916号“AirTa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irTag及图 56325916

阅读:87091 2022-12-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25916号“AirTa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针对申请商标在被驳回的0901、0907类似群商品上提出复审申请,放弃申请商标在第9类被驳回的其余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由…

  申请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25916号“AirTa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针对申请商标在被驳回的0901、0907类似群商品上提出复审申请,放弃申请商标在第9类被驳回的其余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由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30854号“AIRA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65717号“AIRMA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579083号“AIRMA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413204号“AIRT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291625号“亚得客 AIRTA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027326号“亚德客 AIRTA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027329号“亚德客 AIRTA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国际注册第752839号“AIR BA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36383号“AIRA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517602号“AIRO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027221号“亚德客 AIRTA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很高知名度。引证商标二、九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条解释、媒体报道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1、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九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撤销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已经生效,该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针对申请商标在被驳回的0901、0907类似群商品上提出复审申请,放弃申请商标在第9类被驳回的其余商品上的复审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我局在除0901、0907类似群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0901、0907类似群组的计算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黑匣子(数据记录仪)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英文“AirTag”与引证商标二、三的英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0901、0907类似群组的计算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八、十、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八、十、十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二、三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6日

本文《关于第56325916号“AirTa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irTag及图 5632591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427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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