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智宇慧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安诺家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迅利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177521号“ANHOM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9685号决定,于2021年5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7年10月23日至2020年10月22日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龙头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并未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龙头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一直在被使用。经过被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授权书;实体店招牌现场;拼多多网店;产品;宣传图;效果图;进货单;合同协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及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龙头;抽水马桶;淋浴隔间;浴室装置;澡盆;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水净化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小便池(卫生设施)”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1月27日。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虽显示其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分别许可潮州市金有源洁具厂、刘彦峰使用复审商标,但被申请人提交的实体店招牌、拼多多网店、产品图片、宣传图、仓库产品图、产品包装箱均未显示日期,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情况。发货清单显示的商品为纸箱,被申请人为收货人,并非是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工程马桶合作协议难以识别商标标识,且并无销售发票等相关证据可佐证该协议已实际履行。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7年10月23日至2020年10月22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龙头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