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Hygiene IQ, LLC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99332号“HAND I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72499号“Hand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61469号“HAND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588353号“I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因未续展已失效。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及已核准注册包含“HAND”、“ IQ”商标的查询结果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失效已满一年,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鼓励和监控洗手、获取洗手数据并传输洗手数据的专业监控装置,其包括预装软件、电子运动传感器性质的电子组件以及无线通信组件;用于鼓励和监控洗手的装置,其包括预装软件和电子传感器性质的电子组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传感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英文“HAND IQ”与引证商标一的英文“Handid”在英文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可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用于鼓励和监控洗手、获取洗手数据并传输洗手数据的专业监控装置,其包括预装软件、电子运动传感器性质的电子组件以及无线通信组件;用于鼓励和监控洗手的装置,其包括预装软件和电子传感器性质的电子组件”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