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晓路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鼎盛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35687号“MXFAN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612号决定,于2022年02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8年8月12日至2021年8月1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多种渠道的调查,并未发现任何关于被申请人及其复审商标的商业信息,合理推测复审商标没有进行实际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的核心品牌,经多年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被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一直被用于商业活动中。综上,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域名证书、域名续费凭证;
2、网站后台上传的“MXFANS”模型列表、模型产品介绍、模型产品实物照片;
3、电商平台的店铺信息、销售网页截图。
为进一步调查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于撤销连续三年末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4、商标使用授权书、被许可人的营业执照;
5、销售合同、发票。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为复印件,真实性难以确认,且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成比例的模型车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5月6日。
2、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8月12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1月30日作出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时所依据的是2019年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 《商标法》 的规定进行审理。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玩具;成比例的模型车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与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无关。证据2、3均属于单方自制截图,证明力较弱,不足以直接证明冠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已实际进入商业流通领域。证据4显示,东莞市哈罗威派对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对复审商标享有使用权,但在缺少其他有效销售证据的情况下难以单独作为复审商标的使用依据。证据5中的发票均未体现复审商标。经查询,东莞市哈罗威派对贸易有限公司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有已注册的“哈罗威”、“HAUNTED-HOLLOW”、“派对HALLOWEEN”等商标,故证据5中的销售合同及发票均未能与本案复审商标形成唯一对应。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