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晓路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挖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鑫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354117号“MICAR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048号决定,于2022年02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8年7月29日至2021年7月2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多种渠道的调查,并未发现任何关于被申请人及其复审商标的商业信息,合理推测复审商标没有进行实际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已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供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软件使用页面截图;
3、软件产品证明函。
为进一步调查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4、产品宣传手册(原件)、产品使用手册;
5、销售合同及发票。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销售复审商标软件产品的证据属于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服务上的使用行为,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2类服务项目无关。因此,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5月20日。
2、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7月29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时所依据的是2019年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 《商标法》 的规定进行审理。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该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等在向他人提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该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可知,被申请人的“挖金MICARD销售管理系统”软件于2014年开发完成,于2015年在国家版权局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4、5显示,被申请人于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向多位不特定第三方出售“挖金MICARD销售管理系统”软件,并提供相关的软件下载、在线培训、答疑、在线或远程指导等服务,且被申请人还需要负责不定期对软件进行升级,确保软件的有效性和生命力,进而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于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因此,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以及与之类似的计算机编程等其余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均可予以维持。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