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晓路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欣芮
申请人因第23527756号“小爱管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570号决定,于2022年02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8年8月12日至2021年8月1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干洗;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皮毛保养、清洁和修补;服装翻新;洗烫衣服;修鞋;清洗衣服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多种渠道的调查,并未发现任何关于被申请人及其复审商标的商业信息,合理推测复审商标没有进行实际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调查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于撤销连续三年末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被许可人的营业执照;
2、顾客聊天记录、消费记录;
3、皮具护理代加工合同及相关转账记录、会员卡软件服务合同及相关转账截图;
4、微信朋友圈宣传截图、价目表、其他宣传材料。
我局于2022年9月14日将被申请人于撤销连续三年末使用程序中的证据(复印件),邮寄给申请人进行证据交换,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系自制证据,不具有证明力,且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皮毛保养、清洁和修补;珠宝首饰修理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6月13日。
2、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8月12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1月30日作出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在珠宝首饰修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时所依据的是2019年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 《商标法》 的规定进行审理。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干洗;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皮毛保养、清洁和修补;服装翻新;洗烫衣服;修鞋;清洗衣服服务(即本案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该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等在向他人提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该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霸州市欣小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李欣芮(即本案复审商标的注册人)授权,在企业微信平台注册并申请认证企业微信账号“小爱管家”,同时负责该账号企业相关业务的内容维护及运营管理。证据2、3显示,霸州市欣小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为相关消费者建立了充值会员制度,以方便为消费者提供鞋•贴掌、鞋非绒面精洗保养、鞋轻奢非绒面清洗保养、上衣普通清洗保养、皮腰带普通清洗保养等服务,在案证据中的会员卡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流水小票等虽为自制材料,但基本符合该服务行业的服务特点,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被许可使用人于2019年、2020年、2021年间向多位不特定第三方自然人提供皮毛保养、清洁和修补;修鞋;清洗衣服;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等服务。再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被许可使用人通过微信朋友圈、推广促销活动等方式对外宣传“小爱管家”清洗保养服务。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干洗;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皮毛保养、清洁和修补;服装翻新;洗烫衣服;修鞋;清洗衣服服务(即本案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