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白杨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帝凯
委托代理人:烟台炳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8日对第14139959号“苹安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苹安果”是核定产品的通用名称,其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缺乏显著特征。2、争议商标“苹安果”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关于“平安果”的解释;
2、百度、淘宝、京东等网站上关于“苹安果”的销售信息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的商业标识,经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被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苹安果是一家拥有3000亩有机种植基地、自主公司9家的集团化公司,可以为相关消费者提供全方位服务。争议商标具有特殊的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所获荣誉证书;
2、门店照片、会员卡实物照片、其他实际宣传推广图片。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水果;苹果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4月27日。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15年4月28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约定俗成的名称,该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苹安果”已成为新鲜水果;苹果等核定商品的通用名称。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等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争议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苹安果”构成,该汉字的呼叫与“平安果”相同,“平安果”是一种中国人以自己的方式借助外国人的宗教节日——平安夜来表达祝福平安,用苹果(取“苹”的谐音)意为平安的果实。因此,争议商标使用在新鲜水果等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品种、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已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此外,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