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55689号“里仁”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里仁 955689

阅读:69177 2022-12-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秀霞 委托代理人:福建点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温州里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奇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55689号“里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098号决定,于2022年02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秀霞

  委托代理人:福建点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温州里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奇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55689号“里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098号决定,于2022年02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8年7月19日至2021年7月1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教育培训类的相关市场及网络平台上并未发现“里仁”的学校、培训等机构的存在;且申请人未查询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备案记录。因此,申请人合理怀疑被申请人没有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另外,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没有移交申请人进行质证,不能作为维持复审商标注册的依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关联单位“温州市里仁科技职业学校”和“温州市里仁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使用。复审商标经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与被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为进一步调查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收款收据、银行汇款单;

  3、发票;

  4、招生手册、相关发票及银行汇款单;

  5、招生广告牌照片、前台照片;

  6、荣誉证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温州市里仁电脑公司于1995年5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1997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信息;住宿学校;培训;实际培训(示范);学校(教育)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2月27日。2009年4月28日经核准,复审商标被转让给温州里仁创业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6月27日经核准,复审商标被再次转让给温州里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7月19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时所依据的是2019年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 《商标法》 的规定进行审理。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教育信息;住宿学校;培训;实际培训(示范);学校(教育)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该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等在向他人提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该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温州市里仁科技职业学校作为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学校教育等服务上,委托他人印刷定制招生简章及招生广告牌,收到温州市教育局发放的免学费补助款,并于2020年被选为“中国就业竞争力职业学校”。因此,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教育信息;住宿学校;培训;实际培训(示范);学校(教育)服务上的注册均可予以维持。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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