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134521号“味湘味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味湘味美 40134521

阅读:128446 2022-12-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邵殿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程铁山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2日对第40134521号“味湘味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7421885号“味味美W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

  申请人:邵殿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程铁山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2日对第40134521号“味湘味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7421885号“味味美W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第43类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易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关联公司的营业执照;

  2、“味味美WM及图”商标的部分使用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6月20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7月14日申请注册,2016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家具出租;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1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20年6月21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味湘味美”构成,该汉字作为商标使用在第43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核定服务上,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出租;烹饪设备出租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使用尚不致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5日

本文《关于第40134521号“味湘味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味湘味美 4013452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427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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