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荣建
委托代理人:山东知讼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昊天生物肥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对第20402012号“笑棵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845429号“巧棵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争议商标、引证商标的注册信息;
3、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广告合同、报纸样张;
4、参展合同、发票;
5、所获荣誉证书;
6、民事判决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潍坊昊天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土壤调节制剂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8月13日。2018年1月22日经核准,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山东昊天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12月5日申请注册,2015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植物肥料;肥料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5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17年8月14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笑棵力”,引证商标由汉字“巧棵力”构成,二者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均未形成明显区别,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肥料;土壤调节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植物肥料;肥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