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烁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联知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科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对第47944305号“烁果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在短期内注册了70余件商标,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之行为,意图谋取不当利益。2、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进而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体育活动用球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2月27日。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21年2月28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现行《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于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该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该项主张未提供相应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