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豪士(福建)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祥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小丹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01日对第33120512号“士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114429“豪士HAO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028114“豪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申请人的“豪士”商标经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为自然人,名下79件商标,注册量超过个人使用的需求。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被申请人注册资料;
2、工厂图片、相关资质和认证证书;
3、申请人相关商标注册证;
4、部分销售发票、品牌代言情况;
5、“豪士”品牌宣传使用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6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餐馆;茶馆;流动饮食供应;旅游房屋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动物寄养;养老院”服务上,有效期限至2029年6月13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面包;咖啡;茶;糖;谷类制品;年糕;调味品;虾味条”等商品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以上引证商标专用权现属申请人所有。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有79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之外,还包括康莱德、江小醋、光印良品、唐师傅等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证据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餐馆;茶馆;流动饮食供应;旅游房屋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动物寄养;养老院”服务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糕点;面包;咖啡;茶;糖”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故,双方商标共存在上述非类似商品和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本案中,依据查明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有79件商标,其中包括康莱德、江小醋、光印良品、唐师傅等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本案争议商标与前述情况相同。被申请人并未对其注册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商标的使用情况或具有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商标注册制度,扰乱了商标注册的基本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