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545340号“孔府旧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孔府旧藏 41545340

阅读:84212 2022-0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孔子博物馆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朱志峰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14日对第41545340号“孔府旧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博物馆内收藏着孔府旧藏服饰,绝大部分是明代传世成衣实物,在世界范围内罕见。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孔府旧藏服饰经宣…

  申请人:孔子博物馆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朱志峰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14日对第41545340号“孔府旧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博物馆内收藏着孔府旧藏服饰,绝大部分是明代传世成衣实物,在世界范围内罕见。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孔府旧藏服饰经宣传报道已为大众所熟知,与申请人之间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省,对申请人孔府旧藏商标理应知晓,其在未获得申请人或者孔府旧藏的相关授权,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抢注。 孔府旧藏作为申请人馆藏珍品,属于国家文物及公共资源,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无权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并独占,争议商标的注册严重损害公共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关于“孔府旧藏”的相关媒体报道;在先判例等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8月14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舞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宗教服装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8月13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上述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在我国《商标法》具体规定中已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本案中,由申请人提交的多份媒体报道可知,孔府又称衍圣公府,是孔子嫡长子孙的官署和私邸,地处山东省曲阜市,孔府作为中国最大的贵族家庭,珍藏着大批传世成衣实物,在世界范围内独一无二。孔府传世的明清服饰有八千余件,包括绫、罗、绸、缎、绉、纱等多种面料、刺绣、手绘等多种工艺手段,其中以明代服饰最为珍贵,被誉为“半部明代服饰史”。2012年8月8日,山东省博物馆举办了《斯文在兹——孔府旧藏服饰特展》,其中涵盖了明代服饰主要大类,包括朝服、公服等各式正装,也有吉福、便服等日常服饰,向观众展现传统中华文化的礼仪文明与生活方式。随后几年,在知乎、哔哩哔哩、百度贴吧及微博中部分博主分别对该展览及其展品进行了详尽的宣传及介绍,并引起部分网友的关注。2019年1月27日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电视节目《国家宝藏》第八期中山东博物馆展出的一件明衍圣公朝服源自孔府旧藏,历经三百余年的封存后重见天日,为迄今为止唯一一套保存最为完整的明代朝服。2019年9月6日中国(曲阜)国际孔子文化节开幕,同时举办了孔子博物馆的开馆仪式,孔子博物馆是传承弘扬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优秀传统文化而建设的博物馆,其藏品主要源自孔府旧藏,拥有各类馆藏文物70万件,闻名于世的藏品包括明代以来的30万件孔府私家文书档案、宋代以来4万多册古籍图书、8千多件明清衣冠服饰及大量的与祭祀孔子有关的礼乐器等。综上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孔府旧藏”作为孔府藏品的指代,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历史文化价值。本案被申请人系山东省日照市人,其商事主体地处山东省临沂市,均与孔府所处地山东省曲阜市相近,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5件含有汉字“孔府旧藏”的商标,亦未答辩就其商标的设计来源进行合理解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将其与特定的历史时期及历史物件相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及商品的属性、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将“孔府旧藏”作为商标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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