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红色使命河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57622号“红色使命 RED MIS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且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75486号“雷迪生 REDIS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633225号“MISSION R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176844号“红色生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399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32736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6295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设计、人事管理咨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六核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构成要素、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