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910686号“轻快司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317198号“轻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组,并非仅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轻快司机”指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运送乘客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