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申请人(申请商标转让人):上海鸿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申请商标受让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413120号“REE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4373号“REE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24108号“力波 REE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16973号“R REEB 力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398125号“REE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398126号“力波啤酒 REEB 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480483号“力波啤酒 REE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480484号“力波啤酒 REE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480486号“REE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480487号“REE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3779939号“REE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为同一主体所有,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的第43776391号“Reb 红动天下红一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的构成要素、视觉表现、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已转予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引证商标一至十的权利人相同。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均为申请人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REEB”与引证商标十一中的“Reb”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矿泉水(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茶味非酒精饮料;软饮料;植物饮料;苏打水;豆类饮料;能量饮料;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运动饮料;水(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制作碳酸水用配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十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矿泉水(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茶味非酒精饮料;软饮料;植物饮料;苏打水;豆类饮料;能量饮料;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运动饮料;水(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