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视诺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290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3843号“万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38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构成要素、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经查,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中,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档案、在先行政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视频制作;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影放映机及附件出租;娱乐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