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冯士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348866号“皇家品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30699号“皇家”商标、第44899461号“皇家乳胶”商标、第43857200号“皇家国际”商标、第7799865号“皇家宠物食品 ROYAL CANIN及图”商标、第11619885号“皇家宠物食物 ROYAL CANIN及图”商标、第12300496号“皇家工坊”商标、第15820991号“皇家布艺”商标、第6611832号“皇家御厨及图”商标、第24610632号“皇家烘焙”商标、第15244161号“皇家鷄排 ROYALCHICKEN”商标、第12573796号“皇家酒窖”商标、第21639264号“皇家电商”商标、第17722515号“皇家药府”商标、第16100509号“皇家邮政”商标、第15244160号“皇家鷄排”商标、第16469358号“皇家品诚 ROYAL PINSENT”商标、第37828950A号“皇家品正 HCHPZ”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宽展期。引证商标二、三处于等待协商实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八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过宽展期,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九至十七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皇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七、九至十七核定使用的“职业介绍所;广告;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九至十七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