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苏风和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欧洲饲料添加剂和预混合饲料质量体系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力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856295号“FAMIQ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0220号决定,于2021年05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欧洲饲料添加剂和预混合饲料质量体系协会提交其在2017年09月10日至2020年09月0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交予申请人质证。经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复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始终坚持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关于“FAMI-QS”词条的介绍、百度百科检索资料。;
2、中国认证信息网发布的文章资料;
3、北京华思联认证中心在搜狐网发布的文章;
4、北京华思认证中心官网发布信息资料;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已包含在复审证据中。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2月14日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FAMI-QS”为欧洲饲料添加剂与预混合饲料质量体系,不能证明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的商业使用情况。证据2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内容显示北京华思联认证中心取得欧盟“FAMI-QS”认证资格,开展“FAMI-QS”认证工作,并不能证明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的商业使用情况。证据3、4为自制证据,缺乏证明力,且不能认定北京华思联认证中心系将“FAMI-QS”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的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