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才素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跳跃起动游戏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94978号“JUMPSTAR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0003号决定,于2021年05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跳跃起动游戏公司提交其在2017年10月27日至2020年10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复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网龙网络控股公司信息资料及收购被申请人的相关网络报道资料;
2、网龙网络控股公司年报;
3、有关被申请人及其儿童教育游戏软件的网络宣传使用资料;
4、撤三决定书等。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审查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已包含在复审证据中。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证明在国外的使用及知名度内容,很多报道出现的“JUMPSTART”仅指向被申请人企业名称,并非本案复审商标,其提交的证据不能有效的证明复审商标在中国的真实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1998年4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1999年7月14日予以核定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研究和开发(代他人)”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涉及的内容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情况无关,不能证明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的商业使用情况。证据3主要为被申请人对其自身的儿童教育游戏软件的宣传使用情况,不能体现对复审服务上的商业使用。证据4与本案审查内容无关。故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