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智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20176号“智慧微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664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海南智慧投资有限公司是本案申请人的曾用名,引证商标一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第222837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7775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3214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3214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的权利人与申请人具有关联关系,且双方已经协议决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共存,故引证商标二至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第333214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3215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35144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关系证明复印件;商标共存协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七、八经我局审查决定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七、八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人名义变更申请未被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护理院、动物养殖”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在前述服务上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虽然申请人提交了其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引证商标六的权利人签订的的商标共存协议复印件,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会引起消费者混淆。鉴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亦是《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一,故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共存协议,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护理院、动物养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