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速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权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66313号“点石成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17206号“点石成金”商标、第53288979号“点石成金智囊团”商标、第9209755号“点饰成金”商标、第35365953号“点石成金·点金客”商标、第13629514号“点石成晶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已被提起撤三申请。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于2021年10月28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21)第W066752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五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782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在互联网上做广告、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审计、广告、会计、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