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乐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魔法物语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魔法物语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对我局驳回其第53626507号“魔法物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我局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杭州乐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我局将其作为本案的申请人。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18454号“魔法物语MOFAWUYU”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