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安宜品努卡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35214号“宜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豆奶;豆奶粉;豆腐制品;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奶饮料(以奶为主)”商品项目上的复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97529号“宜品”商标、第15684529号“宜品农庄”商标、第53310079号“宜品咖啡”商标、第19839174号“宜品良果”商标、第20263337号“宜品辣”商标、第30217195号“宜品春”商标、第45145033号“宜品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八)已不存在冲突。第21615855号“宜品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商品项目“牛奶”已被宣告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障碍。申请商标与第24445172号“宜品味 YIPINW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字形、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拥有在先“宜品”注册商标,并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是企业“宜品”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奶;酸奶;奶粉;奶制品;果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第1546601号“宜品”商标档案;申请人工商信息及企业基本信息证明;申请人及其产品荣誉;申请人“宜品”商标注册情况;“宜品”商标使用及广告宣传情况;“宜品”品牌部分媒体报道;“宜品”品牌商品销售情况。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经我局核准,引证商标九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已归属于同一主体所有,两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豆奶;豆奶粉;豆腐制品;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奶饮料(以奶为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申请人放弃申请的项目上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酸奶;奶粉;奶制品;果冻”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奶;酸奶;奶粉;奶制品;果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