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立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492254号“茶吧士teab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极具创意,显著性强,经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31390号商标、第31050601号商标、第48510750号商标、第121709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在均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771、1782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部分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产生可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