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东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蓝天知识产权代理(浙江)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6768866号“DANNY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引证的第556245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在液压手工具等商品上被我局驳回,该部分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运输机(机器)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