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寰信认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89652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申请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117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引证商标所有人连续三年没有在质量体系认证方面使用该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驳回复审的审理范围包括商标局驳回理由及申请人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设计手法、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体系认证;质量评估”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质量检测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关于申请人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三年内没有使用引证商标,可另案提起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