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142626号“青莲剑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青莲剑仙 32142626

阅读:100746 2022-03-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无锡市大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19日对第32142626号“青莲剑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知名的游戏软件开发商,“仙剑”、“仙剑奇侠传”系列商标在业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

  申请人: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无锡市大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19日对第32142626号“青莲剑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知名的游戏软件开发商,“仙剑”、“仙剑奇侠传”系列商标在业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起直接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679665号“仙剑”商标、第6479824号“仙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是《仙剑》系列作品及衍生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争议商标“青莲剑仙”中的“青莲”为申请人新仙剑奇侠传中人物角色名称。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仙剑》游戏、小说、漫画、电视剧等系列作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商业价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仙剑》游戏、小说、漫画、电视剧等系列作品涵盖的衍生商品具有高度的重合性及关联性,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仙剑》存在密切的关联,从而使被申请人利用《仙剑》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取商业信用及交易机会,损害《仙剑》权利人相关权益,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仙剑”系列作品知名游戏名称及知名人物角色名称的相关权益。被申请人经营范围并不包含酒类生产,且其注册的商标多数系对他人知名酒类商标的抄袭、摹仿,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误导公众,引起混淆和误认,具有极强的欺骗性。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公司及关联企业、创作团队介绍资料;

  2、申请人于2015年发行的公司年报;

  3、《仙剑奇侠传》系列游戏介绍资料;

  4、仙剑系列游戏产品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据;

  5、仙剑商品在京东、淘宝、一号店的销售情况证据;

  6、仙剑官方微博及百度贴吧网页证据;

  7、《仙剑奇侠传》小说、漫画等衍生作品的封面及封底照片、实物拍摄照片证据;

  8、百度等网络检索条目证据;

  9、相关媒体宣传报道证据;

  10、“仙剑奇侠传”简称为“仙剑”的证明公证书证据;

  11、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证据;

  12、各大视频网站关于《仙剑奇侠传》电视剧介绍及播放页面、宣传海报等证据;

  13、《仙剑奇侠传》收视率、游戏下载量统计、官网资料、媒体报道等证据;

  14、“仙剑奇侠传”系列游戏所获荣誉证据;

  15、申请人“仙剑”系列商标注册信息证据;

  16、申请人维权证据及在先案件裁判文书;

  17、以“仙剑周边”为关键字搜索淘宝网、拼多多、百度等网页页面;

  18、被申请人工商信息打印、被申请人恶意证据;

  19、互联网关于《仙剑奇侠传》中沈青莲的介绍等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76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0月28日经我局异议决定核定使用在第33类红葡萄酒;起泡红葡萄酒;桃红葡萄酒;含酒精水果饮料;白葡萄酒;混合威士忌酒;白酒;食用酒精;烧酒;酒精饮料原汁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4月6日止。

  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在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迈迪立德有限公司所有,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三、经查,被申请人经营范围:包装装潢印刷品制版、印刷、装订,其他印刷品印刷;压膜,瓦楞的加工。

  经查,被申请人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共申请注册37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包括“寇兰山”、“珀斯国王奔富”、“路易贵族荣耀”、“阿斯顿马丁”、“仙剑奇侠”、“金奖奔富”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提起无效宣告的权利主体应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本案中,由我局查明事实二可知,引证商标一、二并非申请人所有,且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为引证商标一、二的利害关系人。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因非适格主体,我局予以驳回。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权益的主张,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仙剑”游戏、小说、漫画、电视剧等系列作品名称在中国大陆地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沈青莲”为其游戏中角色名称。但申请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葡萄酒等类似商品上开发该作品、角色名称的衍生商品,或上述作品、角色的知名度已及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葡萄酒等类似商品上,故并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仙剑”作品名称或角色名称相联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损害申请人“仙剑”游戏、小说、漫画、电视剧等系列作品名称或角色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益,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此,我局对于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误认是指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的误认,不包括《商标法》其他条款所调整的因来源混淆而引起的误认,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本案中,争议商标“青莲剑仙”完整包含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仙剑”作品名称及“青莲”角色名称,难谓巧合。加之,由我局查明事实三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还申请了“寇兰山”、“珀斯国王奔富”、“路易贵族荣耀”、“阿斯顿马丁”、“仙剑奇侠”、“金奖奔富”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前述商品与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所属行业相差甚远;被申请人亦未提交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或意欲使用证据,亦未对其注册申请上述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30日

本文《关于第32142626号“青莲剑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青莲剑仙 3214262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394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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