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兴安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鼎方华(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安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01日对第454652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图形商标及产品已具有较高的辨识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完全相同,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共240件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三条,但其在理由中就该条款并未明确阐述相对应的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之主张,故对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我局不予评述。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等或与之类似商品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并使之具有了一定影响力。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其中,“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多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商号及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其中包含东国 DONGKOOK、DONGKOOK、东国、海珠、海珠水光、雅漾等。被申请人在本案中亦未对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以及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