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普代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99329号“PORTOFINO DRY G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13194191号“玻多菲诺 PORDOFI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其权利状态尚未稳定。“PORTOFINO”仅起到标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产地的作用,且该词还具有其他含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DRY GIN”与申请商标主营商品干杜松子酒一致,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在先决定、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尚未生效,其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杜松子酒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包含“PORTOFINO”,其为意大利旅游海港小镇,属于公众知晓的国外地名,且申请人明示该词起到标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产地的作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DRY GIN”可译为干杜松子酒,与复审商品一致,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