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文全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48529号“周 退伍基地 MILITARY BA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65599号“周肥肠及图”商标、第35980951号“周ZHOU”商标、第4818349号“周周ZHOUZHOU及图”商标、第20223033号“周面馆”商标、第28392630号“周 蚝友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字形、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3、申请商标在使用过程中,深受消费者的认可,不会产生不良影响。4、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助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周 退伍基地”、英文“ MILITARY BASE”和图形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含有显著识别汉字“周”,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含“退伍基地”、“MILITARY BASE”,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