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华海昌隆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70599号“京师三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655288号“老京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3、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京师三白”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汉字“京师”,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