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华海昌隆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78310号“京酿三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很强。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419604号“京酿同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452749号“京酿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字形及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3、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开胃酒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京酿三白”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显著识别汉字“京酿”,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