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泾阳茯茶协会
委托代理人:陕西懿威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65616号“泾阳茯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驳回理由为:申请人提交的生产地域范围证明中的生产地域包括“街道办”,街道办是办事机构,而非生产地域。申请人提交的委托检测协议未明确检测内容为对该地理标志产品特定品质的检测。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其中第五条未明确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第六条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我局发出审查意见书建议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申请人未按要求补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书面通知和重要提示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泾阳茯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说明和修正纸质版内容,申请人认为关于申请商标的驳回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回文;
2、修正的《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泾阳茯茶协会注册“泾阳茯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函》;
3、《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界定泾阳茯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范围的函》;
4、修改过的《泾阳茯茶协会“泾阳茯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5、《泾阳茯茶地域、历史、人文因素情况说明》;
6、《泾阳县志》引证章节;
7、泾阳茯茶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8、修改后的《检测协议》;
9、检验机构《营业执照》;
1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1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实验室认可证书》;
12、《检测设备清单》;
13、《检测人员清单》;
14、《检测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仅将使用管理规则中的“泾干街道办”改为“泾干街道”,其提交的生产地域范围证明中的生产地域仍包括办事机构“街道办”。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仍不符合要求,其中第五条仍未明确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第六条亦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有别于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