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林丽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27日对第38842344号“光子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光子鸡》为申请人旗下光子工作室群推出的漫画作品,于2018年6月29日正式发表,同时,“光子鸡”为申请人极具影响力的《绝地求生:刺激战场》游戏中的重要角色名称。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依法享有上述作品著作权的作品名称权和游戏角色名称,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光子鸡”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减弱申请人的交易优势和交易机会,损害申请人和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10件商标,其中8件涉嫌抄袭电竞行业知名IP,其中2件为对他人知名男装品牌抄袭。被申请人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故意,且不具有真实使用目的,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光子工作室群、《光子鸡》百度百科结果;
2、《光子鸡》漫画部分截图、媒体报道;
3、关于《绝地求生:刺激战场》、《和平精英》的媒体报道;
4、2019年全球手游app市场报告;
5、《绝地求生:刺激战场》、《和平精英》有关“光子鸡”的报道;
6、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及抄袭他人商标情况等相关恶意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76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7月7日经我局核准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为公司提供外包行政管理;媒体关系服务;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演员的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7月6日止。
二、经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第37037734号“CRACE NW”商标(NW为大秦电竞旗下俱乐部,成立于2017年)、第37392652号“NS GRACE”商标(GRACE为知名电竞选手ID,NS为魔兽世界游戏公会简称)、第37031680号“金衫狐”商标(“金丝狐”为休闲男装品牌)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对“光子鸡”所享有的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相关权益,对此,我局认为,虽然“光子鸡”是申请人动漫名称及角色名称,但申请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类似服务上开发该作品的衍生服务,或该作品及角色名称的知名度已及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类似服务上,故并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光子鸡”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相联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损害申请人“光子鸡”作品名称、角色名称享有的在先权益,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发表且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光子鸡》动漫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文字构成相同,难谓巧合。加之,由我局查明事实二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第37037734号“CRACE NW”商标(NW为大秦电竞旗下俱乐部,成立于2017年)、第37392652号“NS GRACE”商标(GRACE为知名电竞选手ID,NS为魔兽世界游戏公会简称)、第37031680号“金衫狐”商标(“金丝狐”为休闲男装品牌)等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显著性的商标、电竞俱乐部名称及电竞选手ID名称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并未答辩对其注册申请上述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电竞俱乐部名称及电竞选手ID名称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