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渝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红源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445558号“Y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512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78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像,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力和发电设备的安装;电器的安装和修理;配电或控电机器和设备的修理或维护”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除“电力和发电设备的安装;电器的安装和修理;配电或控电机器和设备的修理或维护”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力和发电设备的安装;电器的安装和修理;配电或控电机器和设备的修理或维护”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电力和发电设备的安装;电器的安装和修理;配电或控电机器和设备的修理或维护”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力和发电设备的安装;电器的安装和修理;配电或控电机器和设备的修理或维护”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