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94162号“博大运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高的行业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07962号商标、第5223389号商标、第31110191号商标、第33415907号商标、第33421799号商标、第4233583号商标、第10718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诸引证商标权利人与申请人属于关联公司。申请人与诸引证商标所有人已达成共存意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介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页面、引证商标权利人信息、商标共存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诸引证商标所有人虽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同意申请人以其名义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不具备共存条件,我局不予认可。
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