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不二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079804号“不二山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是对“不二”系列商标的延伸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47978号商标、第33082524号商标、第1303912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之间产生了固定而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不二山海”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二大海”、“不知山海”、“不二山人”均仅一字之差,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