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德和斯普伦杰利巧克力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泰得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6日对第11712200号“瑞雪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本案争议商标已被我局于2021年1月6日做出的商评字[2021]第0000001391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中予以撤销,商标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46期《商标公告》,我局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被撤销,故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