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7255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旗下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的标识,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经过长期的推广使用,已在第41类服务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65242号“乐涛Le Tao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98850号“fiitoTech f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显著部分、读音、含义、设计元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但未满一年,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简介、百度查询截图、媒体宣传报道、在先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期至2021年4月13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且申请商标亦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引证商标一由文字“乐涛”及对应拼音“Le Tao”和图形组合而成,主要识别部分为文字“乐涛”。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两商标在整体外观、主要识别部分以及整体构成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了宣传使用,加之综合考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内容的特殊性等因素,相关公众施加的注意程度亦会较高,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