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642219号“懂车教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懂车教育 32642219

阅读:62464 2022-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懂车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17日对第32642219号“懂车教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原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是我国最早将人…

  申请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懂车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17日对第32642219号“懂车教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原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是我国最早将人工智能应用于移动互联网场景的科技企业之一,旗下今日头条、西瓜视频、皮皮虾等产品市场覆盖全球。争议商标与原申请人的第23572866号“懂车帝”商标、第25943635号“懂车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在争议商标注册之前,申请人第20354444号“懂车帝”商标、第22450695号“懂车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经过多年使用和宣传,已达到事实驰名的状态,请求给予驰名商标保护。三、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多件商标是对原申请人商标的摹仿,被申请人的字号也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极易造成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导致社会公众的混淆和误认,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原申请人、“懂车帝”百度百科简介;

  2、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关于“懂车帝”的检索报告;

  3、关于“懂车帝”获奖报道;

  4、网络媒体关于“懂车帝”、“今日头条”的部分报道;

  5、猎豹全球智库2017年、2018年Q1APP报告、排行;

  6、“懂车帝”APP在不同平台的下载版本;

  7、原申请人针对“懂车帝”近似商标维权的决定、裁定;

  8、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其关联公司关系证明;

  9、被申请人网站;

  10、主体承继声明。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7月28日经我局异议决定核准注册在第41类“教学;教育;培训;实际培训(示范);辅导(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服务上,有效期至2029年4月20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在先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教育、流动图书馆、广告、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或服务上,原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时均为本案原申请人所有,2021年10月20日均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所有,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由申请人提交的承继声明可知,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8日承继原申请人在本案中的全部权利、义务。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焦点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四、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一、争议商标由文字“懂车教育”组成,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主要文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教学、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和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特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于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情形。

  二、鉴于本案已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和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已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本案尚无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本身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亦或作为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效果,即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四、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6日

本文《关于第32642219号“懂车教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懂车教育 3264221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374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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