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扬州伊兰美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8日对第44461290号“萨瓦菲格慕 SAVA FEIGEM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是世界著名的奢侈品公司。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8723136号“菲拉格慕”商标、第14551554号“FERRAGA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误导公众,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并且申请人一贯存在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行为。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国际注册第630447号(第25类)、第16551787号、第16551788号、第3563973号“SALVATORE FERRAGAMO”驰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六)的抄袭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减弱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复印件):
1、百度百科、互动百科、360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
2、申请人商标获得驰名保护的决定、裁定;
3、媒体对申请人及其“菲拉格慕”、“FERRAGAMO”、“SALVATORE FERRAGAMO”品牌的宣传报道;
4、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关于申请人“菲拉格慕”、“FERRAGAMO”、“SALVATORE FERRAGAMO”品牌的大量广告宣传资料;
5、类似案件决定、裁定;
6、被申请人商标申请列表及恶意商标信息;
7、申请人驰名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9月28日经我局异议程序,核定使用在第21类“牙刷;牙刷盒;电动牙刷;牙及牙床清洁用吸水器;电动牙刷替换头;清洁牙齿用牙间毛刷;牙线;牙签;制刷原料;刷子”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30年11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先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牙刷、花瓶、包、眼镜”等商品上,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系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专用期限自1994年12月22日起,核定使用在第3、18、25类化妆品、提包 、服装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如下: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情形。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申请商标由文字“萨瓦菲格慕 SAVA FEIGEMU”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牙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和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或具有较大的重合性,在实际使用中消费者同时接触的可能性很大,故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和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SALVATORE FERRAGAMO”、“菲拉格慕”等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造成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鉴于本案已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和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已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