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884758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18884758

阅读:114632 2022-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玛莎拉蒂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恒源吉达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28日对第188847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世界上著名的豪华汽车制造商,“MASERATI”品牌来源于申请人创始人的家族姓氏,“玛莎拉蒂”是“…

  申请人:玛莎拉蒂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恒源吉达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28日对第188847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世界上著名的豪华汽车制造商,“MASERATI”品牌来源于申请人创始人的家族姓氏,“玛莎拉蒂”是“MASERATI”的唯一对应中文翻译,该品牌的图形标志为一支三叉戟图形。申请人在中国宣传使用其“MASERATI”、“玛莎拉蒂”、“MASERATI及图”、图形等系列商标,经使用在中国在内的全世界享有盛名。申请人请求认定其国际注册第814851号图形商标为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25类上的国际注册第639744号“MASERATI及图”商标、第3806572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907366号“MASERATI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725124号“MASERATI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662140号“MASERATI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19605号“MASERATI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06879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212375号“MASERAT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类似或密切相关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3、申请人图形商标在汽车领域享有极高知名度,系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复制和摹仿,容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抄袭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故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标有该商标的商品出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从而误导公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百科上关于申请人的简介;

  2、申请人中国官方网站上有关申请人的介绍;

  3、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

  4、国家图书馆以“三叉戟”和“玛莎拉蒂”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

  5、百度和必应上关于申请人及其品牌的检索结果;

  6、百度上关于“玛莎拉蒂中国经销商”的检索结果;

  7、申请人经销商列表、申请人中国子公司审计报告、销售合同及发票、纳税证据、广告宣传等商标使用证据;

  8、申请人在中国所获荣誉证据、参与公益活动证据;

  9、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恶意证据等;

  10、在先案件及司法判决等;

  11、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771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7月7日经我局异议决定核定使用在第25类睡眠用眼罩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5月13日止。

  二、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至八均系申请人MASERATI S.P.A.所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睡衣、围巾、帽子等商品上,均系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或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获得中国领土保护。

  三、经查,被申请人在服装、鞋、包等商品及广告等服务上共申请注册27件商标,其中包括“爱步行”、“其乐鸟”、“Q·Q·L”、“CLARKS BIRD”、“ECOSEN”等,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注册、异议不予核准注册或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故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的图形部分构图要素、设计方式、表现形式等方面高度相似,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睡眠用眼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分别核定使用的睡衣、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为密切的关联,属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加之,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具有较强独创性的三叉戟图形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已对其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且关于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等问题,我局已在前述焦点问题中予以综合考虑,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高知名度、强独创性的引证商标高度近似,难谓巧合。加之,由我局查明事实三可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包括“爱步行”、“其乐鸟”、“Q·Q·L”、“CLARKS BIRD”、“ECOSEN”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注册、异议不予核准注册或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并未答辩就其商标的构成、来源及使用意图进行充分举证,由此足以推定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明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另,申请人虽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并未提出具体事实和理由,我局予以驳回。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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