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48578号“淘通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淘通达 38748578

阅读:70761 2022-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宜宾三盛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18日对第38748578号“淘通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为世界知名的互联网企业,申请人旗下“淘宝网”市场影响力和商业价值极高,“淘宝”、“淘”系列…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宜宾三盛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18日对第38748578号“淘通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为世界知名的互联网企业,申请人旗下“淘宝网”市场影响力和商业价值极高,“淘宝”、“淘”系列商标由“淘宝网”而来,经过使用已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3332248号“淘鲜达”商标、第23331307号“淘先达”商标、第8303666号“淘宝直通车”商标、第26632076号“淘”商标、第21511273号“淘宝”商标、第38184408号“淘宝网”商标、第7856295号“淘!我喜欢”商标、第20389938号“淘宝达人”商标、第10359701号“淘达人”商标、第18818818号“淘帮手”商标、第10895608号“淘代销”商标、第6865746号“淘1站”商标、第7512326号“淘宝天下”商标、第10351313号“淘行天下”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申请人的“淘宝”品牌作为互联网产业的标志性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多次予以保护,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的第5626331号“淘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的刻意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损,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被申请人作为互联网行业经营者,且涉及电子商务领域,对申请人及“淘宝”系列商标的知名度理应知晓,在此情况下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品牌的恶意,亦具有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易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阿里巴巴集团概况及所获荣誉证明;

  2、“淘宝”、“淘宝网”商标使用情况;

  3、淘宝网关联公司情况;

  4、部分入驻淘宝网的企业及品牌名单;

  5、申请人及淘宝网所获部分荣誉证明;

  6、淘宝网部分经济数据专项报告以及淘宝网所占优势的调研报告;

  7、媒体对阿里巴巴的相关报道;

  8、申请人及淘宝网开展公益活动的报道;

  9、淘宝网的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部分冠名情况等宣传推广证明;

  10、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异议决定、无效宣告裁定;

  11、“淘宝”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受保护的案例;

  12、有关“淘鲜达”的相关报道、“淘宝直通车”百度百科介绍;

  13、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恶意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4月14日经我局异议决定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摄影;口译服务;语言翻译;音乐视频制作;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票务代理服务(娱乐)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2月20日止。

  二、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均系申请人所有,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电视文娱节目、组织彩票发行、娱乐、书籍出版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十五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代理、货物展出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四、六、十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均系有效注册商标,其余引证商标均系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四、六、十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余引证商标均系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服务不属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淘通达”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四的文字部分“淘鲜达”、“淘先达”、“淘宝直通车”、“淘宝”、“淘宝网”、“淘!我喜欢”、“淘宝达人”、“淘达人”、“淘帮手”、“淘代销”、“淘1站”、“淘宝天下”、“淘行天下”商标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且在文字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四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书籍出版、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四分别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场所、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重合性,属相同或类似服务。加之,由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淘宝”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四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已充分考虑申请人各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因素,并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其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已无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之必要,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评述。

  三、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

  另,申请人的相关权益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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