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达欧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鼎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346866号“美优尔 U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4074号决定,于2021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州达欧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鼎洪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6346866号第42类“美优尔 UL”注册商标,原第1634686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在线上、线下双重渠道对复审商标进行宣传推广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本案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相关理由及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未提交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及撤三阶段均未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予以质证。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的复审商标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经异议,于2018年2月14日获准注册。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3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18年2月23日至2021年2月22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在核定服务上经过使用,故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6日